更新时间:2017-01-20 16:17:17 点击:
湖南信息学院教职工婚丧嫁娶及慰问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应从简节约,尊重风俗习惯,提倡不请客、不送礼,禁止大操大办、讲排场、摆阔气等铺张浪费行为,严禁封建迷信活动。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到教职工患病住院时必访,教职工遇危难急事时必访,教职工及直系亲属丧故时必访的三访工作,充分体现组织关怀,时刻让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。
第二条 严禁教职工以工作调动、子女升学、乔迁、生日、生孩子、晋升、购车等名义组织宴请收礼。
第三条教职工婚丧嫁娶应控制在小范围内进行,除本部门同事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其他部门同事参加外,不得以请帖、短信、微信等形式通知全校教职工,酒席不得超过20桌。
第四条 教职工本人结婚,工会应以不同方式组织祝贺,教职工子女婚娶,可以小范围宴请,工会不组织祝贺。
第五条教职工本人及其子女结婚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。
第六条教职工本人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及子女去世,享有3天丧假;兄弟姐妹去世,享有3天丧假;祖父母、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去世,不享有丧假。
第七条副高职称以下教师或副处以下教职工去世,学校工会和所在部门送花圈、慰问金800元吊唁;副高职称及以上老师或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去世,董事会、党委会、院务会、工会、所在部门送花圈、慰问金1200元吊唁;副高职称以下教师或副处级以下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或子女)去世,学校工会和所在部门送花圈、慰问金600元吊唁;副高职称及以上老师或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或子女)去世,董事会、党委会、院务会、工会、所在部门送花圈、慰问金1000元吊唁。
第八条教职工去世,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为所在部门或工会负责人;逝者为副高职称及以上老师或副处级及以上干部,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为校领导代表、所在部门或工会负责人。教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岳父母、公婆、配偶或子女)去世,代表学校参加告别仪式的人员一般为所在部门或工会负责人
第九条教职工因病住院、女教职工分娩,工会组织探望,慰问金500元。教职工长期重病在家休养或短期内多次住院的,工会每半年组织一次慰问,慰问金600元。教职工患重大疾病(指恶性肿瘤、严重心脑血管疾病、重大器官移植手术、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、晚期慢性病、深度昏迷、永久性瘫痪、严重脑损伤、白血病等)入院治疗,根据个人实际支出发给慰问金1000元至2000元。并可向上级工会申请大病救助补助,各部门(分工会分会)应及时向校工会上报信息,由校工会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申报。
第十条节假日慰问(元旦节、春节、三八节、五一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教师节等)、送温暖、大病救助等
第十一条 校级层面的节假日慰问、送温暖、大病救助等慰问工作由校工会负责组织、实施。
第十二条根据新的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》,节日期间为全体会员教职工以实物形式予以慰问。
第十三条送温暖、大病救助活动,根据上级工会精神,在已建立的困难职工档案中,本着公平公正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对困难教职工进行排查,由个人填写困难职工申请表,征得基层各部门总支(支部)和工会分会意见报校工会,经校务会研究后确定慰问人员名单,并进行公示。
第十四条 教职工婚丧嫁娶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,困难教职工申报严禁弄虚作假。
第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的,学校纪委将联合工会严肃查处,责令退还礼金礼品及救助款,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分,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。
第十六条凡符合宴请和聚会规定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工会备案。否则,一律视为违规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纪委、工会负责解释。